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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才安居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2日 来源:由委办提供

一、总体要求

围绕构建浦东新区人才安居“租、购、补、服”保障体系,通过提供人才租赁住房、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支持、人才安居信息服务等,满足各类人才多层次安居需求,加快营造与引领区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安居环境,为人才在浦东新区享有高品质生活、增强归属认同提供坚实保障。

二、安居保障对象

人才安居的重点保障对象,是经区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峰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重点单位急需人才等四类人才。具体人才划分标准、人才清单、重点单位清单由区人才部门明确和调整。

其他未经认定、不在四类人才范围内的人员,可结合自身情况,按照浦东新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申请安居保障。

申请安居保障的人才,原则上应当在浦东新区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且个人名下本市无住房或低于一定标准等住房困难情形。人才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注册、税收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或者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合法组织。

三、租赁住房保障

(一)加强房源筹集供应

持续扩大人才安居租赁房源供应规模,通过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配建、非居住房屋改建转化、盘活利用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和乡村宅基地住房,以及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力度,重点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周边、科创园区、产业和商务聚集区,以及交通枢纽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的区域选址布局,并结合项目所在区域产业导向、人才特点,在户型设计、公建配套、商业配套设置方面优化提升。到“十四五”期末,全区人才安居租赁房源规模超过14万套(间)。

(二)完善房源分类管理机制

人才安居租赁房源主要包括区级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等类型。

对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中的优质适配房源,经区人才部门认定后,可挂牌区级人才公寓,优先保障经区人才部门认定重点支持的单位和人才。区级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政策运行,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人才供应。除定向保障公共服务行业一线务工人员的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外,其他公共租赁房项目优先保障经认定的重点单位、重点人才租赁需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管理,对于其中的适配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人才优先供应。

四、租房补贴保障

实施分层分类、梯度保障的人才租房补贴机制,对符合浦东新区人才分类标准的各类人才,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浦东新区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或人才住房补贴政策的,可申请相关租房补贴,具体申请时间、方式、标准等按照《浦东新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租房补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等,由区人才部门统筹确定,可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经济状况适时动态调整。

五、购房支持保障

聚焦促进本区重点产业和基础研究领域,完善差异化人才购房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自住购房需求,并优化人才购房服务。

六、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工作统筹保障

成立区人才安居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全区人才安居工作,研究决策全区人才安居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搭建全区人才安居供需对接平台,指导协调全区人才安居工作。

(二)规划用地保障

为人才安居租赁房源建设提供规划和用地保障,纳入住房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地方式、创新用地融资方式,降低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三)信息服务保障

建立区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管理提供便捷服务。人才安居保障申请,统一通过区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

经认定的各类人才,可凭人才部门给予的认定身份信息登录平台,结合自身需求和条件提出相应申请。申请提出后,根据不同安居保障类别,转送至不同板块进行受理审核,审核结果统一通过区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反馈至申请人。

七、其他

(一)政策执行依法合规

安居保障过程中,申请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报个人信息以及相关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安居保障资格,已取得的安居保障待遇应当退回或追偿,涉事相关行为人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政策配套细则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保障、人才公寓管理等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或调整,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适用范围

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人才安居管理,按临港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四)政策解释和执行期限

本意见由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月13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政策措施与本市及新区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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