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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8日 来源:上海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5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57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4年月平均工资。20251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51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7302元,最低不低于2690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的,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22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的,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376元。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的,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30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的,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70元。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上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以调整一次。

六、办理注意事项

  1.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单位纳税缴费便利度,市公积金中心与市税务局共享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经单位授权同意后,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可应用于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职工工资预填,单位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对于社保信息与公积金信息不匹配等情况导致无法实现职工工资预填的,请单位自行填报。

  2.本通知公布前,已完成2025年度基数调整的单位,无需再次办理基数调整。上述单位中,若有填报工资大于2024年度缴存基数上限(36921元)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2025年度缴存基数上限自动为该职工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变更月缴存额,并通知单位。

  3.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低于2025年度下限或高于2025年度上限的,且未提出调整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2025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自动为该灵活就业人员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变更月缴存额,并通知灵活就业人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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